台北華中扶輪青年服務團細則
第一章 選舉
1.本團應於每年3月1日前選舉團長、副團長、秘書、財務及理事。扶輪青年服務團年度與扶輪社年度相同。當選
者於7月1日就職。
2.提名職員必須以書面辦理。在提名會議後的一次例會中就候選人之中投票,採不記名秘密投票,獲得資格完備
且出席會議之團員中大多數票的候選人當選為職員。
3.除團長、副團長、秘書及財務外,尚應選出理事_3_名。
第二章 職員之職務
1.團長:團長應主持本團所有例會、特別會議,及理事會議。團長經理事會同意聘派所有常設及特別委員會。如遇
理事出缺,應經理事會同意,得聘派遞補空缺,任期到本團下次正式選舉為止。團長應為所有委員會之當然委
員。他應與輔導社及地區扶輪青年服務團代表保持聯繫,使他們隨時瞭解本團一切行動。
2.副團長:如團長因某種原因離職,副團長應代替團長職務,團長缺席時由副團長主持所有會議及理事會會議。
3.秘書:秘書應掌管本團所有檔案、所有會議及理事會會議記錄,並提供上述文件副本給輔導社扶輪青年服務團委
員會主委。
4.財務:財務應掌管本團所有款項,保管應有記錄,並將所有款項存入理事會同意之銀行。應在本團每次例會中提
出財務報告,並保存所有記錄,供任何團員查核。所有支付應使用有二位經授權之職員簽名之支票,每年3月1
日前財務應繳交20美元給地區扶輪青年服務團代表以支付本團國際扶輪扶輪青年服務團年費。
第三章 會議 要求法定人數
1.本團應每月舉行會議至少2次,每月舉行理事會會議至少1次。會議時間及地點應以團員方便為主。
2.本團任何例會及特別會議以資格完備之團員大多數為法定人數。理事會會議以理事中任何4名理事,其中之一
必須為團長或副團長,構成法定人數。
第四章 入團費及年費
1.新團員入團費定為_NTD 500 元_,常年團費每季每人為_NTD 600 元_。
2.所有入團費及常年團費應先付清,才算資格完備之團員。
第五章 委員會
委員會職務 團長經理事會核准,應聘派下列常設委員會。
1.團務服務:本委員會負責出席、團員資格、計劃、聯誼、公共關係及其他有關事項。
2.國際服務:本委員會主管促進認識及瞭解全世界各種需要、問題、及機會,以及研辦促進全人類國際瞭解與親善
的活動及服務。
3.社會服務:本委員會負責促進認識及瞭解社區之各種需要、問題、及機會,以及策劃研辦服務社區(包括大學校
區)的適當活動。
4.職業發展:本委員會負責研辦提供有關各種事業及專業知識的計劃,以及促進瞭解及接受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的
崇高道德標準。
5.財務:本委員會應與有關的委員會籌劃各種方法途徑以籌得本團任何一切活動所需經費。
國際服務委員會及社會服務委員會每年各推展籌劃一項主要活動,並促使全體或大部份團員參與。
第六章 修改
1.本細則得在任何例會或特別會議,由資格完備且出席達法定人數之團員投票以大多數票通過修改,唯投票修改
細則通知應在14天前在有法定人數出席之會議中提出,且此等修改應得到輔導社同意。
2.本細則中任何規定不得與本團章程抵觸。